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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巴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监督的调查与思考

2020-11-20  巴中日报  董文武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近期,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深入市域五区县,对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和调研。调研中发现,我市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工作任重道远,并对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一、巴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监督工作现状

  (一)巴中历史文化遗产特征鲜明

  巴中属文物大市,历史文化遗产呈现三个典型特征。

  一是资源富集。通过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3400处(点)。可移动文物92414件(套)。

  二是独具特色。历史文物、革命文物、民俗文物十分丰富,交相辉映。

  三是品高质贵。国保单位7处88点、省保单位90处123点、市保单位70处、县保285处。珍贵文物4256件(套),包括一级文物55件

  (套)、二级文物245件(套)、三级文物3962件(套)。三级博物馆4个,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4个、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个。

  (二)监督工作卓有成效

  巴中历史文化遗产厚重,相关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做到了大量有益工作,监督工作卓有成效。

  一是有机构。全市现有文物保护机构20个,设置文物局6个(正县级机构1个、正科级机构2个、副科级机构3个)、保护管理机构(市南龛石窟研究所)1个,博物馆、纪念馆12个。

  二是有人员。全市20个机构都设置了工作人员,每个单位至少有一名专门实施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是有经费。“十三五”以来,全市已累计争取文物保护资金8746余万元,实施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规划编制、安技防等项目20个,使用资金7349万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项目17个,使用资金1397万元。用于专门监督工作经费大约20万元。

  四是有亮点。一是监督工作认识到位。先后出台《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巴中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了未来5年全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工作保障,全省独树一帜。二是建立健全了监督工作制度。制定了监督工作程序,明确了各保护点的监督责任,初步建立了全市文物保护监督体系。三是认真落实监督职责。市文广旅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了文物行政违法、文物违法犯罪、文物流通市场、田野文物安全等四项专项治理行动。

  二、监督工作“五不”“五难”问题不容忽视

  调研中发现,我市对文物保护监督工作存在“五不”“五难”问题不能忽视。

  (一)职责不清

  一是保护与监督职责混同。履行全市文物保护监督工作的是市文广旅局,局设有文物保护管理科,既履行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又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的监督工作,既是业务主管部门,也是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严重。二是专业人员和监督人员身份不明。市文广旅局文物保护管理科人员、其他机构的人员,身份没有明确界定是保护人员还是监督人员。三是监督时间被占用。所有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较少,力量尚且不足,监督工作本已力不从心,心有余而力不足,还经常被抽去从事中心工作,占去监督人员四分之三的时间和精力,监督工作雪上加霜,监督难尽其责。

  (二)力量不足一是需要监督的点位多。市属国、省、市、县(区)级文物保护点有3700多点位。二是监督工作人员占比低。现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20个,从业人员164人,每个单位平均不足9人,行政领导占比30%,后勤人员占比约30%,专业人员占比29%,从事监督工作人员不足1%,点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三是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巡查点位较少、巡查次数不足,对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点位,现场检查次数少、对文保点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做到逐一追踪、逐一销号,检查督促手段单一。四是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整体学历层次偏低,专科及以下学历占近80%,专业人员搞监督得心应手,非专业人员不知从何下手,难履监督之职。

  (三)机制不行

  一是监督条块分割。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履行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的是文广旅局,对文广旅局实施监督的是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与各区县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没有隶属关系,监督工作容易脱节,合力难以贯通。二是监督机构设置不一致。履行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的监督的纪检监察组并非都设在宣传部,如市委宣传部设有纪检监察组,各区县履行相同监督职责的纪检监察组设置不一,有的设在宣传部,有的设在人大,有的设在区县委办公室。三是监督制度停滞。监督机制仍然沿用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制度,没有与时俱进增加增改。四是监督方法滞后。监督工作处于原生态,除了特别重要的地点安有监控外,白天依靠自然的力量监督,晚上靠狗。五是方式滞后。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来实施有效的监督,还处在工作人员有时间就轮流到点位上实地看看,没有利用智能设备、大数据等先进的、现代的监督方式,不能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监督工作需要,难起监督之效。

  (四)打击不力

  一是文物行政执法法规不全。目前,对历史文化犯罪活动打击的法律还不健全,存在认定不清,界定不清,处罚不够,犯罪成本低,导致文物走私犯罪活动猖獗。二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文物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较少,执法业务不熟。三是法院等司法机构人员对文物的认知、对法律条例的理解还比较贫乏,量刑较轻,威势不够。四是群众对文物认知不多,缺乏参与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没有群众参与,致使对文物保护的监督失力,对犯罪打击更加无力,难建监督之功。

  (五)投入不够

  一是地方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各区县财政对文物保护经费预算逐年递减,平均不足15万元,个别区县如巴州区文物保护经费不足5万元,用于监督工作经费更少。二是受地方财力和文物私有产权影响,上级下达的文物保护项目资金也很难及时按照工程进度划拨到位,监督资金也无法有效供给。三是专项监督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挪用现象突出,主要用于文物保护上,未建立健全监督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部分重点项目资金未做到定期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价,对专项资金执行缓慢、保护资金超期未用被财政收回的情况未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导致保护资金管理不规范,难结监督之果。

  三、对策建议

  对文物保护工作监督不力就是对国家、后代和未来犯罪,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时不我待。建议必须进一步扛责,履职,提效,建功,护果,才能保护好我们的精神家园,才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一)明晰责任,扛实监督之责

  一是加大改革力度。通过机构改革,明确界定保护与监督职责的归属,实现保护与监督职责分离。二是明确监督主体责任。以落实监督主体责任为抓手,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监督工作体系。三是强化监督之监督。明确市、区县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之监督是驻市、区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监督职责,市、区县设置一致。四是建议市纪委监委要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纳入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二)壮大力量,履行监督之职

  一是增加监督编制数量。各监督机构加强统筹协调,适度增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编制数量,破解当前监督人员缺乏困境。二是压缩非监督人员数量。各基层监督机构要压缩行政、后勤人员数量,作为考核硬指标、硬任务,使现有人员有更多的人从事监督工作。三是确保监督人员从事监督工作。将不准监督人员从事非监督工作作为硬性制度、考核硬性指标和硬性工作纪律。四是开展“双提”工作。在从事监督工作机构和人员中,以提高监督工作能力,提高监督工作效率为手段,增加监督力量。

  (三)建章立制,提升监督之效

  一是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由市纪委监委联系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分管副书记牵头,协调市、区县纪检监察力量的协调机制,定期组织相关纪检监察力量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建立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机制。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的监督纳入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中,充分发挥派驻市区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力量,加强对文物保护监督的再监督。三是建立纵向监督机制。授权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实施纵向监督,加大对各区县驻区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破除条块分割。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五是完善监督评价制度。

  (四)强化惩罚,建好监督之功

  一是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监督平台,设立文物违规违法举报电话。二是加大问责力度。对文物保护监督不力、不设置专门监督机构、不明确监督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人职责、监督人员不能履行监督职责等人和事,加大问责力度。对监督工作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早惩戒。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协作,主要加强与公检法的协作,加强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排查,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建、盗窃、贩卖、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营造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使监督工作事半功倍。

  (五)追加投入,护好监督之果

  一是追加财政预算。建议市、区县政府要将对文化遗产保护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做到追加监督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追加监督工作项目储备和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三是探索多元化投入途径。将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监督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四是加大对监督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建立考评台账,严格考核奖惩,确保监督资金使用科学、有效、规范,提升监督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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