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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关于成立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2020-11-26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  

  各科室:

  为提高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切实推进我馆学术研究工作,有力指导博物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务,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结合我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现印发《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录》,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附件:1.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2.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录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的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馆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我馆副县级及以上、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在学术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馆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文博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外聘专家3人,设主任1人(由馆内研究馆员李芝兰兼任)、秘书长1人、委员3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博物馆馆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博物馆的要求,或者临时需要主持,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和工作需要的部分相关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博物馆编研室承担相关职责,博物馆编研室成员周宓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研究国内博物馆领域发展趋势和红色博物馆、纪念馆科研发展现状,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博物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条 主持制定博物馆的年度科研计划,对业务机构设置与调整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制定博物馆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主持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对申报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评审博物馆的研究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以及展览负责人完成的展览项目做出学术评价。组织馆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拓博物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定期聘请专家到馆举办学术讲座或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对馆藏文物进行初步鉴定。

  第十五条对馆内出版物进行学术审核。

  第十六条 以川陕苏区历史为核心,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红色文化传承教育方面的研究。

  第十七条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处理其它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在聘三人以上的委员推荐或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批准后,以学术委员会主任名义聘任。

  第二十条 由于委员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学术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受学术委员会委托(派),代表博物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贴。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优先权利承担馆内科研课题。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国内、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博物馆给与相应补贴。如系博物馆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其成果必须以博物馆名义发表,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应对学术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责任。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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