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工作,保障捐赠者和博物馆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捐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各界向博物馆自愿捐赠的各类文物、艺术品、资料、资金及其他物品。
三、捐赠原则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接受社会捐赠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或有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
四、捐赠管理机构
第五条博物馆设立专门的捐赠管理机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捐赠流程
第六条捐赠者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向,填写《捐赠意向书》。
第七条捐赠管理机构对捐赠物品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捐赠要求。
第八条对于符合捐赠要求的物品,捐赠管理机构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博物馆根据《捐赠协议》,办理捐赠物品的入馆手续,并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条博物馆对捐赠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入库,妥善保管。
六、捐赠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博物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合理使用捐赠物品。
第十二条对于捐赠的文物、艺术品等,博物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博物馆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物品的使用情况。
七、捐赠者的权益
第十四条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物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捐赠者有权要求博物馆对其捐赠行为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十六条捐赠者有权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