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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章程

2021-03-08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 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巴中市巴州区丰碑路与红碑路南龛段交叉口西420米(城辉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公益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巴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巴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巴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本单位理事会是本单位的议事和决策监督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关于红 色文化资源、革命文物文献、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川陕革命历史和近代巴中地方历史为中心,做好文物 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工作,收藏、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成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秉持社会效益第一位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则,深化学术研究,创新展览展示,推动文物活化利用,守护好、传承好、展示好中华文明优秀成果,为发展文博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川陕革命历史和巴中近代史研究;负责巴中革命历史和近代巴中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科学研究、陈列展示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党总支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业务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关;

  (五)积极发挥党员的引领作用,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七)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八)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和监督 机制,制定《中共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二)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本单位设置工会等群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党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指导本单位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 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划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加强党建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二)确定本单位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三)制订及修改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五)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六)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

  (八)评定本单位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九)沟通协调本单位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十)积极筹措文物藏品捐赠;

  (十一)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不直接参与博物馆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采用委派、推选或征选方式产生。其中,上级主管行政单位代表1人,由巴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派;社会公众代表7名,人员来自教育界、传媒界、历史文化界、博物馆服务对象、合作共建单位等领域,由本单位推荐产生;本馆代表5人,包括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担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相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由本馆馆长担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 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社会公众代表因履行理事职责所产生的交通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自觉维护本单位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五)接受本单位邀请以理事身份出席、参与社会活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不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

  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

  第三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应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理事。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 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5—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预算和决算;

  (四)审议决定本单位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设立监事1名,由本单位推选产生,对理事会的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会议分为党总支会议、馆长办公会议。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管理层的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八)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管理层由举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 职期限,一般任期为五年。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党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馆长、副馆长,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举办单位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主持行政全面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一般情况下,馆长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馆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空缺时,经举办单位批准,本单位党总支委会会议决议指定党组织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巴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巴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本单位内设 机构7个:办公室、陈列展览科、藏品管理科、宣传教育科、编研室、安全保卫科、新媒体。

  办公室:承担党群人事、劳动工资、财务和资产管理、招投标采购、工程、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及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立卷、建档、查询利用、后勤;负责本馆年报、工作简报、评估定级、规划编制等工作等工作。

  陈列展览科:负责基本陈列的设计、制作与日常维护;负责临时展览的策划、制作与维护;文创产品开发推广;做好展览相关资料收集、建档和展览资产的管理。

  藏品管理科:负责藏品征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和定级等工作;负责藏品的接收、分类、登账、建档、上架、统计、提用、注销等工作;负责藏品预防性保护、修复工作和研究工作。

  宣传教育科:负责观众咨询、预约、讲解接待、观众服务中心管理等公共服务工作;组织策划社教活动;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的相关工作。

  编研室:统筹本馆研究工作,包括博物馆研究、巴中革命历史及近代巴中历史相关课题研究、文物藏品研究;编辑出版、研讨会、讲座等各类学术活动的规划、开展和组织。

  保卫部:负责全馆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安全保卫、防火、防 盗、治安综合治理与维稳工作等内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馆内其他科室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展场的安全 巡查;负责技术防范设施、消防设施项目的施工管理、保养和维修;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新媒体:负责智慧博物馆建设、官方网站、两微一端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博物馆对外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参观、查阅咨询、参加社教活动的一般社会公众,交流、合作人员等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本单位职工:

  (一)公平合理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本馆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本馆民主管理,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任免、工资福利待遇、考核结果、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观、查阅、咨询以及参加社教活动的一般社会公众: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交流、合作人员等服务对象: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享有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珍惜和维护本单位名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参观、查阅、咨询以及参加社教活动的一般社会公众,交流、合作人员等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如下:

  (一)保障知情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职工大会、公

  示栏、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定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 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职工大会为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本馆职 工通过职工大会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民主评议监督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审议本单位章程草案和年度工作报告;审议职工生活福利、工资待遇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依据机构编制法定职责开展文物和历 史文化遗产的征集、收藏、研究、保护、陈列、宣传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文博工作任务等。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文物保护。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修复、利用、研究工作。

  (二)藏品保管。征集国内外反映巴中革命史、巴中近代史重要物证,开展藏品鉴定评估、登记入账、库房管理工作,提升藏品保管保护水平。

  (二)展览策划。立足本馆特色,组织实施基本陈列、专题 展览及临时展览,开展展览策划学术研究交流,编写展览出版作品等工作。

  (三)科学研究。开展学术研究,举办学术研讨活动,编辑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开支由党总 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内部授权分级审批原则,规范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体现内部控制的相互制衡与约束的财务管控机制。

  (二)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财务管理制度》《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资产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对资金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规定额度、用途、范围及政府采购、资产配置要求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归口管理的经费事项实行归口审 批。经费审批责任人必须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履行职责。审批责任人应遵循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各项规定审批,对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夯实各项基础工作,保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四)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馆整体管理水平。积 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效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项目绩效等各项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社教活动、陈列展览、文物征集、研究等各项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按照《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藏品征集规定》《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登记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博物馆发展规划、预决算报告等按规定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四)按规定应对外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大会、公示栏、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新闻媒体。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 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固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六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章程修改草案应经理事会、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1年3月5日经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 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1年3月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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