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闻媒体及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文化传承基地作用,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本规定的主要适用范围为:利用我馆馆区内的建筑、文物、展览等进行拍摄电视、宣传片等具有公益性质行为的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以外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二、需到我馆进行拍摄活动的单位,在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官网下载填写《拍摄采访申请表》,并附有效单位公函,提前5个工作日向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予以申报(申请表和公函发送至邮箱1021192514@qq.com )。经与办公室(0827-2631655)联系确定拍摄采访时间、计划、内容等,方可到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采访拍摄。
三、拍摄单位持《拍摄采访申请表》和拍摄脚本或提纲到馆办公室进行内容审核,拍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拍摄单位凭盖有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公章的《拍摄采访申请表》进入馆内拍摄。拍摄展厅时须有我馆安保人员陪同,拍摄须注意保持场馆安静,维护正常参观秩序,并保证展柜、展品、人员安全。
五、拍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时,严格按照《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与我馆签订《拍摄文物协议书》后方可进行。
六、涉外新闻单位拍摄须提前与文物主管部门或宣传主管部门联系报备。我馆不直接接待涉外新闻单位。
七、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川陕苏区将帅碑林纪念馆只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益性采访拍摄,或有明确主管单位的拍摄单位。不接受盈利性质的新闻单位、视频摄制公司、自媒体等采访拍摄。
八、拍摄单位应服从我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如果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我馆有关人员有权停止其拍摄活动。
九、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与我馆相关的敏感问题,未经馆领导批准,不接受任何采访拍摄。
十、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所有。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
川陕苏区将帅碑林纪念馆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