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法治遗迹、法治故事及文物等作为红色文化的一种,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红色法治文化保护、宣传、传承和弘扬工作意义重大,其留下的优良作风和革命精神财富对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川陕省恩阳县苏维埃革命法庭旧址(以下简称恩阳革命法庭)是川陕革命根据地迄今保存最为完好、资料留存最为丰富的司法机构旧址之一,通过对恩阳革命法庭相关档案资料的发掘运用,既可以相对完整窥探到革命年代革命法庭的历史全貌,揭示更加生动丰富的司法细节,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多样的历史视角。
恩阳革命法庭的历史溯源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的1932年冬,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从陕南入川,川陕革命根据地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33年1月,解放了巴中城;1933年6月解放了巴中境内恩阳河以西地区,建立了仪阆县(人民政府设在恩阳镇);1933年8月,恩阳镇变为恩阳县,建立县苏维埃各类行政机构。为了重建新的社会秩序、巩固政权、发展经济,相应地设立了革命法庭及下属裁判组织,恩阳县革命法庭随即诞生。其中,区裁判委员会9个,乡裁判63个,区裁判委员会由区苏维埃大会选举出3人至5人担任,乡裁判由乡苏维埃大会选出,村裁判由村苏维埃大会选出。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登记处、申诉登记处、秘书处等行政机构,主要职能是镇压各种反革命的阴谋活动,包括军事上、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切破坏活动,保障苏维埃宪法和一切法令的执行,受理苏区人民、群众团体、政府机关的一些申诉案件。一方面,可以看出在当时的革命年代,司法组织系统纳入到行政领导之下,实行政府领导司法机关体制,这种体制也是结合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符合革命根据地的战时环境。另一方面,司法体制服务于川陕苏区的政治工作,没有法治建设、没有司法审判工作,政权建设就无从谈起。无论是惩治犯罪还是调整民事关系,都要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来进行,以达到树立法治权威的目的。当时恩阳革命法庭常驻工作人员5至7人,处理的案件有200多起,其中记录在册的有80多起,为红军后方阵地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机构保障,具有重大的法治价值。
恩阳革命法庭的法制实践
恩阳革命法庭虽然存续时间较短,但进行了充分的法制实践和探索,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与川陕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
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当时的川陕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政权组织法律体系,例如《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例如《川陕省苏维埃革命法庭布告》;土地保障法律体系,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财政经济法律体系,例如公粮法令、税收法令、商业法令以及劳动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例如《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以及战时动员法律体系,例如《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从以上法律可以明显看出,川陕苏区革命根据地所颁布的法律内容全面,涉及面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兼具阶级性、民主性和群众性。不同的部分所占比重不一,也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出当时工作的侧重点。同时,多数法律以保障战争的胜利为中心,具有浓烈的革命色彩。
形成较为体系的司法制度。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创立了一套行之有效较为科学的司法制度和工作制度,以保障审判权有效行使。第一,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如区为初审机关,则县为终审机关;县为初审机关,则省为终审机关;省为初审机关,则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最高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为最后的审判机关”,与当今的两审终审制一脉相承。第二,建立公开审判制度,《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规定:“一般案犯必由革命法庭公审考验、判决”。第三,公民起诉和国家公诉制度,其中组织申诉登记处,民众可以直接到申诉处申诉,并设有国家公诉处。第四,辩护制度,《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规定:“工农劳动民众以自己的志愿,经过革命法庭的许可,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第五,审判批准制度,《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规定:“县革命法庭的裁判须得到省革命法庭的批准才能成为定案。”这些制度规定既保障了诉权、人权,也逐渐形成了规范的审判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制度一脉相承。
贯彻较为科学的法律原则。从恩阳革命法庭相关史料中可以看出,在为期不长的存续期间,革命法庭贯彻较为科学的法律原则。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革命法庭是为穷人设立,给予同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较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第二,无名报告无效和诬告治罪原则。例如《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明确规定:“一切无名报告概不生效。”第三,加强政治教育和改造罪犯原则。例如《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规定:“未到死刑者,依其实情定罪或释放,仍在生活上享一般待遇,不得任意虐待”。第四,鼓励自首原则。例如《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反革命自首的条例》规定,“按照阶级分别首要和盲从轻重分别拟罪,奖励自首。”
恩阳革命法庭的当代启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学习革命时代的法制建设,对当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颇有借鉴意义,也是我们全面把握依法治国的历史源头。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新时代的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中,首要的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由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决定,是政法工作历史经验的基本总结,更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在党的领导下,我国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维护了国家政治稳定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新形势新背景下,政法工作面临着更加复杂艰巨的任务,如何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如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当前政法工作所面临的巨大考验。在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日益复杂的当下,我们更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创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
走“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司法之路。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政法工作做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所以人民群众对法律工作的满意度是衡量司法工作做得好不好的直接标准。新时代人民法院要以“如我在诉”的司法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把审判执行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要继续弘扬优秀传统,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善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回应和沟通交流机制,让人民群众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化开“心结”,增强司法公信力。
探索“巡回办案、着重调解”工作方法。对于新时代人民法院来说,要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为民情怀,让司法有温度。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强化诉源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庭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依循联结“枫桥经验”的核心脉络,从过去的单纯强调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发展为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理新模式,这与革命年代着重调解的工作方法一脉相承。要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视实质性化解纠纷,坚持司法便民的优良传统,坚决秉持司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回应人民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恩阳革命法庭是我国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见证,其宝贵经验对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价值和借鉴意义,要深入挖掘、大力弘扬红色法治文化,推动红色法治文化与现代法治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激发红色法治文化的生命力。